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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维权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1-08-02人气:8682次

   范例一:合同逾期问题
 
   当事人是2010年2月1日被南方某人才公司派遣至广州邮政公司从事投递工作的,期限一年即止于2011年1月31日,但已工作两年。目前在合同续签以及超时加班费的支付问题上出现了争议。当事人想了解合同逾期(到期前曾主动与工作单位及派遣单位有过沟通)未续期间可否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25%的补偿金,其标准是以当月实发薪酬还是按上年度的月平均数?现在这种情况(无合同期间)离职是否有提前书面告知义务,如按规定申领失业补偿金,原合同单位拒办该如何办理?
 
   就这个问题,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曲东民法官作以下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1月31日后到期,未续签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合同到期之日起的次日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支付双倍工资,最长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标准以当月实发薪酬为计算依据。另据劳动法相关规定,25%经济补偿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以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欠付工资的同时,另外支付欠付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的罚则与25%的经济补偿金的罚则不同,因此,当事人只能主张双倍工资,而不能同时主张25%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当事人仅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离职,需要履行提前书面告知义务,可以解除合同;如你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欠付你加班工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提前书面告知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应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本站通讯员:李黎黎)